{"billNo":"10804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呂玉玲","林為洲","柯志恩","沈智慧","林麗蟬","曾銘宗","許毓仁","廖國棟Sufin‧Siluko","柯呈枋","顏寬恒","陳玉珍","童惠珍","陳宜民","黃昭順","林德福","蔣乃辛","李彥秀","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0: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3157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2315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經濟土地並促其發展。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然原住民族土地因許多歷史因素，導致大量土地流失，且相關土地爭議也時有所聞，對於傳統領域之範圍，現行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授權訂定劃設辦法進行劃設，然為明確劃設調查之標的，爰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明文規定，政府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原住民族基本法亦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n二、然原住民族土地因清朝政府占領台灣時期，1722年即將原住民傳統領域劃為番界，並規定：「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出盜入關塞。」日據時期承繼清朝時期的番界，於1895年日令第二十六號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其第一點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視為官有地。」\n三、國民政府來台後，在民國36年12月18日公布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中第八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導致原住民族土地幾近遭政府收為國有。\n四、既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明文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基於法定之義務與轉型正義之精神，受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所概不發還之土地，應返還原住民族，亦應劃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土地。此乃憲法所規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之義務。\n\n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並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惟未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作規範，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所明定之法定職務，故特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類型予以明文規定。","增訂":"第二條之二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係指因受政府公權力或其他類似方法徵收、徵用、登記、接收及其他強制方式佔有，剝奪原住民族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其範圍如下：\n\n一、政府依原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n\n二、部落或舊部落及其周邊或耕墾、畜牧之土地。\n\n三、漁區、獵區及使用自然資源區域之土地。\n\n四、祖靈地、聖地、聖山、起源地及其他傳統宗教、祭典之周邊土地。\n\n五、原住民族使用之湖泊、河川及其浮覆地。\n\n六、經政府徵收、徵用、登記而作為台灣省政府、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管理之土地。\n\n七、經政府徵收、徵用、接收而作為國營事業之土地。\n\n八、其他原住民族歷來以其傳統習慣規範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