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議案名稱":"「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呂孫綾","蔡適應"],"連署人":["吳玉琴","鍾孔炤","何欣純","李昆澤","蕭美琴","陳歐珀","陳曼麗","陳素月","李俊俋","吳思瑤","葉宜津","段宜康","趙正宇","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0: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23162號","laws":["02417"],"提案編號":"379委23162","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呂孫綾、蔡適應等17人，鑑於我國並無防止假新聞（資訊）傳播之專責主管機關，各專業法律規範對象範圍過於特定，權責則分散於政府各主關機關。為填補其他法律規範不足，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修正，並考量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之目的，特提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實資訊之傳播為其法定業務，且應定期將績效報告、改進建議，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向立法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聞造假由來已久，並非網際網路傳播發達之後的「衍生產品」。內容農場、假新聞網站如何營運及其賺錢方程式，各國通訊傳播早已廣泛報道。Facebook、Google這些世界知名的網路社群或搜尋平台，亦一直見招拆招。這些透過網路傳播不實資訊對真實世界造成的負面影響，值得社會大眾警惕。因為虛擬世界的「假」資訊造成「真」世界傷害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導致個人權利損害、造成社會秩序不安，甚至危害國家安全。\n二、近期世界其他國家針對假新聞傳播的防止提出相應的立法及反制措施，如：美國總統歐巴馬2016年12月已簽署「波特曼─墨菲反宣傳法案（Portman-Murphy Counter-Propaganda Bill）」（簡稱「反宣傳法」），其為「2017年國防授權法」的配套法案，旨在幫助美國與盟國反制來自俄羅斯及中國等外國政府的政治宣傳。根據美該法律，聯邦政府兩年將撥款1.6億美元，成立跨部會的「全球作戰中心」，由國務院召集國防部、國際開發署（USAID）、廣播理事會（BBG）與情報機關等單位組成。該法案也將培訓各地記者，並向非政府組織、民間社團、智庫與學者專家等提供協助，共同對抗假新聞。捷克從2017年1月起成立反假新聞的專責政府機構「反恐怖主義與混合威脅中心」，鎖定可能干預10月大選的假新聞。捷克政府認為，俄羅斯掌握約40個捷克語網站，而這些捷語網站傳遞激進訊息，尤其是針對移民。德德國則在2017年推出一個號稱舉世最為嚴厲的「打擊網路假新聞」法案（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簡稱NetzDG），並於2017年10月初開始實施。德國「打假新聞」法規定，一家網路服務公司若在德國有超過200萬的註冊用戶，應建立一個透明、有效的機制來處理「明顯違法的內容」（manifestly unlawful content）的舉報流程。這些公司並應在24小時內，將違法內容下架，除非這些內容的非法與否，需要更多時間釐清，這些公司方可享有一周以上的緩衝時間。在特殊複雜的情況中，公司可以把這些案子內容，交給政府委託的組織認定。屢屢失責的公司最高將會面臨5千萬歐元的罰款，公司相關負責人則最高處以5百萬歐元的罰款。為了使法律能夠有效執行，該法也要求社群媒體公司建立簡單、明瞭的通報系統，讓使用者能便利的舉報仇恨相關言論和不實新聞，社群媒體公司也必須每半年發表一份報告，說明他們收到多少申報案件並如何處理。\n三、如前所述，為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政府除積極提供人民各種言論平台、公平分配通訊傳播資源、促進通訊傳播發展之外，亦積極防止不實資訊傳播並建置可供社會大眾方便檢閱或查證正確資訊的管道，以健全言論市場、深化民主發展，並相繼於法制上做出回應。尤其於網路通訊發達的今日，假新聞傳播更被各國政府視為言論自由的悖論，積極尋求因應措施，以免民主制度之運作遭受傷害。我國並無防止假新聞（資訊）傳播之專責主管機關，各專業法律規範對象範圍過於特定，權責則分散於政府各主關機關。為填補其他法律規範不足，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修正，並考量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之目的，特提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實資訊之傳播為其法定業務，且應定期將績效報告、改進建議，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n四、本席等認為，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法修正後，應以通訊傳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該項新增業務，並整合公廣集團、中央通訊社、中央廣播電台、電信協會、國內外記者協會等NGO、民間團體或尋求智庫與學者專家、通訊傳播事業等提供協助設置「獨立機構」，作為不實資訊傳播核查平台，此一機構有糾正錯誤的角色，以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方式提供正確資訊。如能善用現行日益發達的數位通訊及時查核或糾錯，比起立法處罰而言，應該是更有效對抗假新聞及仇恨訊息的方法。","對照表":[{"law_id":"02417","law_name":"通訊傳播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law_content_id":"02417:02417:2003-12-26-制定:12","說明":"增訂政府建立防止不實資訊傳播之機制且應採取必要措施規定，如優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之普及並防止不實資訊之傳播。"},{"現行":"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n\n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n\n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2417:02417:2003-12-26-制定:13","說明":"配合第十二條條文之修正，增訂政府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相關事宜應每季提出定期公告，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修正":"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服務之普及、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n\n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n\n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每季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每半年應向立法院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