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賴瑞隆","趙正宇","蔣絜安"],"連署人":["郭正亮","蕭美琴","呂孫綾","林俊憲","張宏陸","陳曼麗","鄭寶清","林靜儀","李麗芬","施義芳","陳素月","蘇震清","陳靜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0: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16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16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賴瑞隆、趙正宇、蔣絜安等17人，鑑於現行肇事逃逸罪適用上爭議不斷，且欠缺個案情節差異之衡平，顯背離本條所欲保護之法益。為明確化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態樣，嚴懲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而不予必要之救助者，以架構完整嚴密之交通犯罪法網，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肇事遺棄罪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惟一般人並未具有醫護專業之能力，難以期待可對被害人進行即時救護，故本條所欲保護之法益，應僅只「協助及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n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車禍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另依現行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就違反保護義務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者，已分別定有刑責，現行肇事遺棄罪之規範，顯屬疊床架屋。\n三、為確保肇事者得協助被害人暨確認事故與責任之歸屬，且衡平個案情節之差異，排除對肇事原因不可歸責之情狀，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進中，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而不予必要之救助者，應負刑事之責任；如車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則依現行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罰之，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9","說明":"一、本條肇事遺棄罪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惟一般人並未具有醫護專業之能力，難以期待可對被害人進行即時救護，故本條所欲保護之法益，應僅只「協助及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n\n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車禍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另依現行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就違反保護義務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者，已分別定有刑責，現行肇事遺棄罪之規範，顯屬疊床架屋。\n\n三、為確保肇事者得協助被害人暨確認事故與責任之歸屬，且衡平個案情節之差異，排除對肇事原因不可歸責之情狀，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進中，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而不予必要之救助者，應負刑事之責任；如車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則依現行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罰之，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進中，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而不予必要之救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