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9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2070100100"}],"提案人":["李俊俋","賴瑞隆","趙正宇"],"連署人":["蘇震清","王定宇","林俊憲","林靜儀","施義芳","張宏陸","陳素月","呂孫綾","鄭寶清","陳曼麗","蔣絜安","蕭美琴","李麗芬","郭正亮","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9-27"]}],"mtime":"2024-01-18T20:10: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3164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3164","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賴瑞隆、趙正宇等18人，近年來部分人士及境外勢力濫用言論自由，透過新興網路科技與社群媒體等，刻意捏造及散布假訊息，企圖干擾民眾生活與社會秩序，嚴重傷害社會安定，惟恐影響國家安全之疑慮，對此擬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為使假訊息定義明確化，避免國防軍隊之人員散播有關國防上不實訊息，影響國軍士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n二、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個人損害，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79","說明":"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個人損害，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修正":"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播國防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