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何志偉","江永昌","黃秀芳","蔡適應"],"連署人":["李麗芬","黃國書","張廖萬堅","許毓仁","陳靜敏","蘇巧慧","林靜儀","吳思瑤","蔡易餘","許智傑","陳曼麗","李俊俋","劉建國","管碧玲","林淑芬","蘇治芬","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1: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23175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2317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何志偉、江永昌、黃秀芳、蔡適應等22人，鑑於近日我國兒虐事故頻傳，縱觀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報告：兒虐產生的主因是父母親缺乏對兒童身心發展的科學知識以及親職技巧。在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當下，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當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對雙親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充實親職知能，進而防止未成年子女遭受不當對待。現研擬「家事事件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報告指出，兒虐產生的主因是父母親缺乏對兒童身心發展的科學知識以及親職技巧，因此主張防治兒虐的最重要策略是教育父母親兒童腦神經發展的知識以及各階段孩子身心發展的需求的親職教育。\n二、另此增訂條文原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然各地方法院施行情況不一，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升所需具備之親職知能，及瞭解友善父母之角色、功能，以防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故特予增訂於母法，使各地方法院皆能遵循，爰增訂第一項。\n三、考量實務可行性及個案性，法院得個別檢討，若接受第一項之親職教育後，成效仍有限，可再提高親職教育輔導之時數，爰增訂第三項。\n四、為落實親職教育輔導，針對不接受諮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時數者，得處罰鍰，爰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報告指出，兒虐產生的主因是父母親缺乏對兒童身心發展的科學知識以及親職技巧，因此主張防治兒虐的最重要策略是教育父母親兒童腦神經發展的知識以及各階段孩子身心發展的需求的親職教育。我國近日兒虐事故頻傳，而此等事故多發生在離婚家庭，而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以2018年為例，臺灣離婚的對數達54,443對，因離婚而受影響的未成年子女則有7萬多人，意即每天有近150對夫妻、超過200個孩子面臨家庭分離狀況，考量父母離婚或分居是未成年子女創傷之原因之一（Nadine Burke Harris，The Deepest Well：Healing the Long-Term Effects of Childhood Adversity），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升所需具備之親職知能，及瞭解友善父母之角色、功能，以防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另此增訂條文原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然各地方法院施行情況不一，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升所需具備之親職知能，及瞭解友善父母之角色、功能，以防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故特予增訂於母法，使各地方法院皆能遵循，爰增訂第一項。\n\n三、考量實務可行性及個案性，法院得個別檢討，若接受第一項之親職教育後，成效仍有限，可再提高親職教育輔導之時數，爰增訂第三項。\n\n四、為落實親職教育輔導，針對不接受諮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時數者，得處罰鍰，爰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增訂":"第十條之一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連結相關資源，並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n\n法院辦理前項事件，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時，應命其接受六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法院認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小時。\n\n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或未完成前項法院應命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經法院勸告限期完成仍未完成或未參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