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沈智慧"],"連署人":["呂玉玲","陳學聖","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許毓仁","陳宜民","曾銘宗","顏寬恒","蔣乃辛","柯呈枋","林奕華","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1: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17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177","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沈智慧等16人，鑑於近年客運駕駛於載客時使用手機、平板案例頻傳，恐使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影響，然現行法規中卻未有對於職業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有特別之規範，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近年來媒體報載多有職業駕駛因行車途中使用手機、平板上網、追劇、看演唱會轉播等離譜情事，以致乘客心生恐懼、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影響。\n二、經查警政署有關職業駕駛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近五年共92件、受傷人數共118人、2人死亡。其中A1類事故發生2件、共2人死亡。\n三、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安。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精神，針對職業駕駛人及其所屬業者新增相關罰則，以達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3","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經查警政署有關職業駕駛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近五年共92件、受傷人數共118人、2人死亡。其中A1類事故發生2件、共2人死亡。\n\n三、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安，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精神，針對職業駕駛人及其所屬業者新增相關罰則，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以達嚇阻之效。","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