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林麗蟬"],"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呂玉玲","孔文吉","林為洲","沈智慧","陳宜民","蔣乃辛","曾銘宗","童惠珍","顏寬恒","柯呈枋","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1: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178號之","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3178","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麗蟬等17人，鑑於我國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傳票之應記載事項之設計，其目的為充分告知並確保被告與證人之權益。然考量近年來新住民或旅居我國之外籍人士日增，致使實務上屢有外籍配偶或外籍人士因不黯中文，未能理解傳票內容致使遭拘提、通緝、罰鍰之情況。為使本法之設計更臻完善，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傳票之應記載事項之設計，其目的為充分告知並確保被告與證人之權益。然考量近年來新住民或旅居我國之外籍人士日增，致使實務上屢有外籍配偶或外籍人士因不黯中文，未能理解傳票內容致使遭拘提、通緝、罰鍰之情況。\n二、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外國籍被告以通緝報結人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自103年起至107年，分別有24人、33人、69人、152人、133人，截至目前為止，共有411人，其中又以越南籍被告居多，有131人，佔31.8%；若扣掉中國大陸籍被告，共有290人，佔外國籍被告七成以上（70.5%）。\n三、因此，為使刑事訴訟法之設計更臻完善，協助及保障外籍配偶、外籍人士落實證人或被告之權利義務。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n\n二、案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n\n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80","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本條所稱外籍配偶係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外之其他國家人民與我國人民結婚者。\n\n三、鑒於我國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傳票之應記載事項之設計，其目的為充分告知被告與證人之權益。然考量近年來新住民、旅居我國之外籍人士日增，致使實務上屢有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接獲傳票後因不黯中文，未能理解傳票內容致使遭拘提、通緝、罰鍰之狀況。為使本法之設計更臻完善，爰新增第三項，明定被告為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時，法院應於傳票上之記載事項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修正":"第七十一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n\n二、案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n\n被告為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時，前項之記載事項應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n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現行":"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n\n二、待證之事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n\n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n\n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38","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本條所稱外籍配偶係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外之其他國家人民與我國人民結婚者。\n\n三、考量近年來新住民、旅居我國之外籍人士日增，為協助刑事案件進行，並協助及保障外籍配偶、外籍人士落實證人之權利義務。爰新增第三項，明定證人為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時，法院應於傳票上之記載事項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n\n二、待證之事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n\n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n\n證人為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時，前項之記載事項應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n\n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