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90/10843006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90/10843006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90/10843006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90/10843006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billNo":"1080103070100104"},{"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4070200400"}],"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呂玉玲","孔文吉","曾銘宗","沈智慧","蔣乃辛","林奕華","童惠珍","顏寬恒","林麗蟬","柯呈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11: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3181號","laws":["02819"],"提案編號":"1021委2318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鑑於「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擬具「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且為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於本法修正；另為符法律明確，明列「委託管理局辦理」事項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擬具「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於名稱及條文刪除「工業」文字。（修正名稱、第一條、第二條）\n二、為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將條文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另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指「權限委託」。為使法律明確，爰增列「或委託本局辦理」之事項。（修正第二條）。","對照表":[{"law_id":"02819","law_nam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刪除「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修正":"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1","說明":"刪除「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2","說明":"一、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n\n二、修正第一項第九款，刪除「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另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指「權限委託」。\n\n三、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各管理局除應辦理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的業務外，也應辦理同條第二項由各該事項的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的業務。為使法律明確，爰於第一項第九款增列「或委託本局辦理」之事項。\n\n四、其餘各款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或委託本局辦理之事項。"},{"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6","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