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mtime":"2024-01-18T20:12: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3195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3195","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針對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雖能發揮端正政風，保持清廉作為等實質效果，然現行本法第六條規定其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人員未包含直轄市、縣（市）議員。然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算及公共建設案之規模龐大，考量直轄市、縣（市）議員實屬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及政策執行有直接關係之人。直轄市、縣（市）議員宜應比照立法委員、政務人員納入第六條規範。再者，本法第六條亦未明確規定應上網公告之資料期限、內容、格式，特此明訂之。為有利於主管機關徹底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達端正政風之效，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二年制定公布，其立法意旨乃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實已達成廉能政府及整飭公職人員政風紀律之效果。\n二、查本法第六條規定，應將其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人員未包含直轄市、縣（市）議員。考量直轄市、縣（市）議員實屬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及政策執行有直接關係之人，直轄市、縣（市）議員宜應比照立法委員、政務人員納入第六條規範。\n三、惟現行由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共同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關於人民查閱相關資料之規定不僅繁複，且僅限於指定場所為之；該辦法亦規定對於查閱之資料僅可閱覽，並不得攝影、抄錄或影印，無形中設置人民接觸相關資料之高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鑑於上述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法第六條，資料以開放格式公開。\n四、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雖明訂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上開規定有關上網公告期限、公告內容係以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或當年度申報資料，均未明確規範。本次修法明訂上網公告之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公開，始符合本法第一條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精神。","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6","說明":"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算及公共建設案之規模龐大，考量直轄市、縣（市）議員實屬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及政策執行有直接關係之人，其財產申報資料宜應比照立法委員，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爰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應公告之，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有與時俱進之必要，資料以開放格式公開。\n\n二、新增第三項。本條文第二項雖明訂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上開規定有關上網公告期限、公告內容係以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或當年度申報資料，均未明確規範。為符合本法第一條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精神，爰擬具第三項規定，前開上網公告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以樹立公職人員簾政之風範。","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且資料以開放格式公開。\n\n前項上網公告，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