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林德福","江啟臣","黃昭順","曾銘宗","王育敏","陳宜民","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呂玉玲","費鴻泰","陳玉珍","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羅明才","林奕華","徐志榮","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0:07: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208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20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近來發生多起不肖人士針對國內各大售票系統，撰寫電腦自動訂票程式，搶購熱門演唱會或表演活動票券，再將購得票券加價轉售、謀取暴利之案件，嚴重干擾訂票系統之正常運作與公正性，進而影響一般消費者之購票權益。為防止黃牛票現象傷害我國娛樂及運動產業發展，實有提高罰則，以資嚇阻之必要。另外，現行法條中，「遊樂票券」之定義不明，故參照娛樂稅法第二條予以修正，爰提案增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正後移列至第六十四條之一。","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票券黃牛業者轉售運輸、遊樂票券圖利之處罰過輕，為維護社會秩序，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遊樂票券之涵義較不明確，參照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運輸、娛樂票券而加價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二十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