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王育敏","許毓仁","陳宜民","林德福","曾銘宗","羅明才","陳玉珍","黃昭順","費鴻泰","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林奕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為洲","柯志恩","徐志榮","呂玉玲","陳學聖","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mtime":"2024-01-18T20:07: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23220號","laws":["04617"],"提案編號":"11委2322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隨同蒙藏委員會之裁撤，蒙藏任用條例亦將予以廢止。自106年9月15日蒙藏委員會裁撤生效後，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目前12位依蒙藏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均依法移撥於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原依法銓審定以該條例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且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限制其調任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n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n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部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n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n五、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為保障前開人員權益，除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外，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宜限制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期適度保障其工作權免受侵害。","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law_content_id":"04617:04617:2019-03-19-修正:42","說明":"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n\n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n\n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部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n\n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n\n五、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為保障前開人員權益，除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外，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宜限制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期適度保障其工作權免受侵害。","修正":"第三十五條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