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法官法部分條文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14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許毓仁","賴士葆","沈智慧","顏寬恒","羅明才","曾銘宗","林德福","費鴻泰","林為洲","林麗蟬","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蔣萬安","馬文君","王育敏","林奕華","柯呈枋","孔文吉","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07: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3221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322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有鑑於「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院修正通過，另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以彰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之規定；並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已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之規定。為符法律適用正確，爰提出「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並將原第三款至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三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n二、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修法規定，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八款」為「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n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即是身心障礙之一種。因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第七款規定「身心障礙」情形之一，應無再為重複規定之必要。另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以彰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之規定；並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已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至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六款，並修正第六款規定。\n四、配合第一項款次更動，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款次，其餘文字未修正。","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n\n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n\n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n\n三、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n\n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n\n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n\n六、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n\n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n\n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聲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n\n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七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n\n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七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49","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並將原第三款至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三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修法規定，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八款」為「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n\n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即是身心障礙之一種。因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第七款規定「身心障礙」情形之一，應無再為重複規定之必要。另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以彰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之規定；並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已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至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六款，並修正第六款規定。\n\n四、配合第一項款次更動，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款次，其餘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n\n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n\n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n\n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n\n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n\n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司法院應委請相關專科醫生鑑定，並經認定者。\n\n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聲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n\n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n\n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