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名稱":"「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蘇震清","呂孫綾","林俊憲","鄭運鵬","賴瑞隆","鄭寶清","陳曼麗","葉宜津","郭正亮","洪宗熠","陳素月","李昆澤","蕭美琴","陳靜敏","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mtime":"2024-01-18T20:08: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3223號","laws":["02034"],"提案編號":"1552委2322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鑑於我國擬於2040年全面禁售汽油汽車，逐步發展全民電動車為重要施政目標。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政府應預先準備，在公有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電動車專用停車位也應比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爰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7年12月21日，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n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n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n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政府應率先在公有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電動車專用停車位也應比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law_content_id":"02034:02034:1999-12-30-修正:9","說明":"因應極端氣候的強降雨現象恐成常態，受限於治水建設及下水道發展多已定型，增加提高承受力實為不易；再則挖築滯洪池不僅需要非常大的空間，涉及土地取得之困難。爰應思考將停車場、學校操場等同需偌大土地面積之新建或重建用地，予以多元化建築思維，增加滯洪空間。","修正":"第七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滯洪池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建構適於電動車的使用環境，政府應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設置辦法。","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公有路外停車場，應設置一定比例之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其設置比例、標準、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6-10-21-修正:38","說明":"一、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乃基於停車格位周遭裝有電動車充電系統，以供低碳運具之能源補充設施使用。為保障電動車補充能源權益，爰立法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n\n二、停車場管理者應於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標示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修正":"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電動車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現行":"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說明":"為鼓勵民間興建之公共停車場，亦能提供充分之電動車充電設備，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或協助。","修正":"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電動車充電設備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