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蔡適應","蘇震清","林靜儀","鄭運鵬","賴瑞隆","莊瑞雄","蕭美琴","陳歐珀","何欣純","陳素月","蘇治芬","趙正宇","陳靜敏","陳曼麗","趙天麟","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mtime":"2024-01-18T20:08: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3224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3224","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根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分類，經由性接觸傳染疾病，除了性接觸途徑，受感染母體亦可能透過胎盤及分娩時傳染給胎兒，造成新生兒感染之情形。其次，公共場所、共用器具或不當醫源亦為感染性傳染疾病的主要途徑。爰應避免使用俗稱「花柳病」一詞，誤導性傳染疾病只有成人的尋花問柳致病。若缺乏預防疾病正確觀念，將使疾病產生污名化，造成患者延誤治療，對實施預防和醫療措施構成重大阻礙，為確保性傳染病患者獲得適當且友善的衛生保健服務，應儘速予以正名。爰提出「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分類，經由性接觸傳染疾病，包括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梅毒、淋病。受感染母體可能透過胎盤及分娩時傳染給胎兒，造成新生兒感染性病之情形；且一旦在公共場所觸及受感染器具，或受到不當醫療導致感染，均為性傳染疾病的重要途徑，許多性病經由黏膜、皮膚接觸或體液傳染可知，性傳染疾病的感染風險並不只有性交途徑。爰應避免使用傳統俗稱之「花柳病」一詞，誤導性傳染疾病只有成人之間的尋花問柳致病。\n二、據衛福部公布2016年死因統計資料，愛滋病已躍升為台灣青少年的十大死因。2017年的新感染者更逼近3,000人，其中近三成為15-24歲。我國青少年人口正逐年減少，但是毒品濫用、性病、愛滋病毒感染卻大幅增加，淋病在五年內增為三倍，愛滋病毒感染卻居高不下。台灣性病、愛滋病毒感染愈趨年輕化，除了較為開放的性態度，與長期以來缺乏對性傳染疾病的正確知識息息相關。性傳播疾病流行之因素包括性別及經濟條件不平等，若缺乏預防疾病的正確觀念，對疾病容易形成錯誤觀念而產生污名化，造成患者延宕早期治療，且性傳染病可能在無症狀或有併發症或後遺症才被發現，對於實施預防和醫療措施造成重大阻礙，亟賴公共衛生、醫療體系及教育體系之多向鏈結，以確保性傳染病病患獲得適當且友善的衛生保健服務。","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n\n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n\n二、故違結婚期約者。\n\n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n\n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n\n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n\n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n\n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n\n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n\n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n\n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分類，經由性接觸傳染疾病，受感染母體可能透過胎盤及分娩時傳染給胎兒，造成新生兒感染之情形。其次，公共場所、共用器具或不當醫源亦為感染性傳染疾病的主要途徑，爰應避免使用傳統俗稱之「花柳病」一詞誤導性傳染疾病只有成人之間的尋花問柳致病。\n\n二、若缺乏預防疾病之正確觀念，將使疾病形成錯誤觀念而產生污名化，造成患者延誤治療，對於實施預防和醫療措施構成重大阻礙，亟賴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之連結，以確保性傳染病患者獲得適當且友善的衛生保健服務。","修正":"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n\n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n\n二、故違結婚期約者。\n\n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n\n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n\n五、有性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n\n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n\n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n\n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n\n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n\n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