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宗熠","陳素月","陳曼麗"],"連署人":["劉世芳","趙天麟","鄭寶清","張廖萬堅","吳思瑤","段宜康","李昆澤","蔣絜安","吳玉琴","蘇巧慧","鍾孔炤","呂孫綾","吳焜裕","蔡適應","蔡易餘","蘇治芬","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3229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3229","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陳素月、陳曼麗等20人，有鑑於幼兒園之師生比自1981年訂定「幼稚教育法」至今從未下修，未能符合社會發展現狀，亦對現場教保服務人員造成過高勞動負擔，故為促進教保服務品質之精緻化，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有必要盡速修正，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民國70年公告「幼稚教育法」以來，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始終維持不變。然而這38年來，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8萬，減幅超過一半。為順應學齡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小班小校教育發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從最多45人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降幅超過3成。另經查3歲至5歲之幼生數，也已從19萬增加至50萬，整體入園率達79%，足見幼兒教保服務之普及化程度已達一定比例。在學齡人口急遽下降、幼兒園入園率大幅增加、國小與國中皆調降師生比的趨勢下，幼兒園的班級師生比卻從未調整，未能回應社會現狀的改變以及對精緻化教保服務的需求。\n二、幼兒園班級師生比的下降，不僅有助於精緻化教保服務，更可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促進其勞動權益，實有必要盡速修正。按教育部之試算基準，若將原訂1比15之師生比調降為1比12，為補足原有收托量，每年約須增加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9億5000萬元。若調降為1比13，則約須增加經費12億元，較前者節省7億5000萬元。故為提高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兼以考量國家財政之衡平，爰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適度降為1比13。","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9","說明":"一、從民國70年公告「幼稚教育法」以來，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始終維持不變。然而這38年來，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8萬，減幅超過一半。為順應學齡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小班小校教育發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從最多45人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降幅超過3成。另經查3歲至5歲之幼生數，也已從19萬增加至50萬，整體入園率達79%，足見幼兒教保服務之普及化程度已達一定比例。在學齡人口急遽下降、幼兒園入園率大幅增加、國小與國中皆調降師生比的趨勢下，幼兒園的班級師生比卻從未調整，未能回應社會現狀的改變以及對精緻化教保服務的需求。\n\n二、幼兒園班級師生比的下降，不僅有助於精緻化教保服務，更可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促進其勞動權益，實有必要盡速修正。按教育部之試算基準，若將原訂1比15之師生比調降為1比12，為補足原有收托量，每年約須增加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9億5000萬元。若調降為1比13，則約須增加經費12億元，較前者節省7億5000萬元。故為提高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兼以考量國家財政之衡平，爰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適度降為1比13。","修正":"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六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三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四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三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