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6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沈智慧"],"連署人":["黃昭順","徐志榮","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王育敏","林為洲","羅明才","吳志揚","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0:09: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3235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3235","案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6人，有鑑於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已影響國安、教育、交通、家庭等層面，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論是刑度、罰金等都偏低；另外，為加重特定營業所應負防制毒品之社會責任，提高現行處罰規定。爰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再犯」製造、販賣、暴力脅迫犯行，以及對未成年人販賣者，提高刑度最高至死刑，並處罰金最高至新臺幣二億元；同時對特定營業場所未依規定協助防制毒品，提高其處罰，善盡社會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6年國軍清泉崗基地爆發官兵吸毒，台中地檢署最終統計案發後共發現53包「一級毒品」，依現行條例持有僅三年刑期，導致八名官士兵以身試法毫不在意，顯見刑度罰則均屬太低。\n二、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民國102年至106年間，犯罪前十大罪名排行榜，違反毒品防制條例蟬聯五年榜首，吸食、販賣、運輸毒品人數超過全國收監人數的一半（民國106年50.1%）。\n三、吸食毒品會加劇誘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延生出許多犯罪問題，以104年為例，全年查獲近7.9萬人次的毒品案件，其中有29%、約2.3萬人次吸毒者「曾犯下殺人案」，另有1成、約1.2萬人次「曾犯下重傷害案」，對社會整體治安造成嚴重威脅。\n四、毒品也是造成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禍首，104年至106年三年全國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毒駕」共1萬1,121件，「毒駕」所造成的傷害與傷亡現象，不比「酒駕」低，既然酒駕提高刑度已是全民共識，毒駕更不能等閒視之。\n五、毒害問題也影響到教育環境，根據教育部資料統計，民國96年通報各類毒品濫用人數為600人，其後每年通報人數均大幅成長，到民國102年已經達3,317人，為最多人數之一年，民國103年則為2,728人，成長幅度高達454.6%，校園毒品問題近乎失控，因此對未成年人販賣、暴力脅迫吸食毒品者，實應重懲。\n六、目前雖對特定營業場所規範其協助防制毒品之責任，但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實有加重業者社會責任之必要，爰提案提高其處罰金額，情節重大者，同時加重處罰。另外，對特定營業場所主動提供或施放毒品者，亦處以重罰，以落實毒品防制工作，斷絕毒害國人之毒品來源。\n七、綜前所述，毒品危害已經深入國家安全、教育、社會、交通各個層面，防制已是全面性、全國性且刻不容緩，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論是刑度與罰則都必須有大幅度的修正，方能阻絕犯罪在第一時間。","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5","說明":"毒品一如商品，會有製造、運輸、販賣等三要件。\n\n因此，刑度與罰則上應有所不同，毒品於法不合，製造、運輸、販賣就是違法，影響層面最大，是根源，要從根源禁止，因此刑度要最重。\n\n對於再犯者，實無須寬宥，因此建議再犯一級毒品之製造運輸販賣，應處死刑。\n\n其他級別毒品，均應提高刑度及罰金額度，特別是罰金額度要達到「入不敷出」的嚇阻作用，阻絕意圖者在第一時間的歹念。\n\n未成年者是國家未來希望，卻橫遭毒品危害，係屬國家安全極嚴重事件，應予重懲，處死刑不寬宥。","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再犯處死刑。\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再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罰金亦同。\n販賣對象為未成年人者，處死刑。"},{"現行":"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6","說明":"毒品一如商品，狀態也會分持有與使用，最特別的樣態是「強迫使用」。\n\n無論吸毒者的起因為何，自己傷害自己也就罷了，以暴力強迫、脅迫他人吸毒，或是欺瞞他人吸毒，已是不可原諒，出獄後再犯，實無須寬宥，應處死刑（一級毒品）。\n\n強暴脅迫他人販賣者，屬極重大戕害國家社會安全事件，無須寬宥。\n\n其他級別提高刑度及加重罰金，阻絕意圖。\n\n未成年者是國家未來希望，卻橫遭毒品危害，係屬國家安全極嚴重事件，應予重懲，處死刑不寬宥。","修正":"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再犯處死刑。\n以前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再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前第三項、第四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罰金亦同。\n第一項、第二項對象為未成年人者，處死刑。\n第三項、第四項對象為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罰金亦同。"},{"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7-05-26-修正:40","說明":"目前雖對特定營業場所規範其協助防制毒品之責任，但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實有加重業者之社會責任的必要，爰提案提高其處罰金額，情節重大者，同時加重處罰，以落實毒品防制工作，斷絕毒害國人之毒品來源。","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