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2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9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90702009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9-27"]}],"mtime":"2024-01-18T10:58: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53號政府提案第16749號","laws":["01432","04106"],"提案編號":"53政16749","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79","說明":"一、鑒於現行條文僅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謠言之行為，未包含「傳述」行為，及以文字、圖畫、影像等方式散布「不實訊息」，無法有效懲治或嚇阻假訊息之氾濫與危害，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捏造不實訊息，及傳述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態樣，以收遏阻之效。\n\n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資訊，較一般散布方式所生影響更鉅，嚴重影響軍心士氣，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加重處罰事由。","修正":"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民投票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n\n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公民投票廣告，應於該廣告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前項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免境外勢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影響投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媒體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對象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n\n三、第二項明定受他人委託向媒體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者之查證義務及應出具之切結書。","修正":"第二十條之二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n\n受他人委託向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者，應查證委託者是否符合前項規定，委託者應出具資金來源非屬前項所列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之切結書供該媒體業者留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爰於第一項加強課予媒體有保存公民投票廣告檔案紀錄等義務。\n\n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委託刊播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修正":"第二十條之三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應留存公民投票廣告委託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前條第二項切結書等完整紀錄；該紀錄自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時起，應留存四年。\n\n前項所定留存紀錄應包括之事項、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至第二十條之三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或格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二十條之二規定未盡查證義務，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留存年限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紀錄應包括之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出具切結書或為不實之切結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2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