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劉世芳","蔡易餘","蔣絜安","吳琪銘","鄭寶清","鍾佳濱","吳秉叡","黃國書","郭正亮","黃秀芳","周春米","余宛如","李麗芬","段宜康","鍾孔炤","尤美女","郭國文","蘇巧慧","蘇震清","李昆澤","林靜儀","陳靜敏","張廖萬堅","何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3: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3242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3242","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人民文化之權利不因社會經濟地位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國家應建立文化權利之平等之友善環境，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爰此，提案擬具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人民文化之權利不因社會經濟地位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國家應建立文化權利之平等之友善環境，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n二、藝文展演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培育藝文創作者，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重要關鍵，不正當轉賣特定表演活動票券之行為為妨礙藝文展演市場發展之重大犯罪行為，爰主管機關應訂定罰鍰標準，予以懲戒。","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人民文化之權利不因社會經濟地位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國家應建立文化權利之平等之友善環境，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文化創意產業消費者之權益，以落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n\n各主管機關應禁止不正當轉賣特定表演活動票券，確保特定表演活動票券正常流通，並訂定罰鍰標準。"},{"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藝文展演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培育藝文創作者，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重要關鍵，不正當轉賣特定表演活動票券之行為為妨礙藝文展演市場發展之重大犯罪行為，爰主管機關應訂定裁罰標準，予以懲戒。","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凡非本國國民，則即使僑居本國，亦適用本法律）：\n\n一、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以主辦單位指定售賣價格以上之售價販藝文票券者。\n\n二、以不正當方法或不正當指令輸入電腦或其餘電子相關設備，購買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