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1/LCEWA01_0907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1/LCEWA01_0907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林俊憲","何志偉","黃秀芳","許智傑","劉建國","蔡易餘","洪宗熠","蘇治芬","鄭寶清","莊瑞雄","邱志偉","吳焜裕","鍾孔炤","陳玉珍","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08: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26","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3250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3250","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有鑑於去年底九合一大選，併同舉行10案公投案，不僅投票進度大受影響，各處投票所也紛傳出亂象發生；很多人必須花兩三小時排隊才能完成投票，甚至還發生史上首次「選民一邊投票、媒體一邊開票」的情況，而遭到質疑投票結果的公正性。為確保未來選務順利進行、避免過多公投案併同大選舉行所出現之亂象，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便主管機關訂定出更周延之選務流程，也解決深沉民怨再度發生之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若公投案太多、主文太長，民眾一時不易辨識而造成投票時間冗長，甚至不解主文內容而亂象重生，最後導致延誤投開票時間。爰修法讓公投案提出時加上「標題」，以利民眾快速辨識公投案主題。（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一項）\n二、現今公投案併同大選舉行，雖有節省經費的好處，但自從公投法修法降低成案門檻後，公投案也隨之增加，很有可能衍生公投綁大選的亂象不斷發生。為解決是項問題，爰修法讓公投未必需綁大選，賦予主管機關得彈性舉行權限之法源基礎。（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13","說明":"採若公投案太多、主文太長，民眾一時不易辨識而造成投票時間攏長，甚至不解主文內容而亂象重生，最後導致延誤投開票時間。爰提出本條第一項修正讓公投案提出時加上「標題」，以利民眾快速辨識公投案主題，減少不必要之亂象發生，有效解決民怨。","修正":"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標題、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現行":"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7","說明":"現今公投案併同大選舉行，雖有節省經費的好處，但自從公投法修法降低成案門檻後，公投案也隨之增加，很有可能衍生公投綁大選的亂象不斷發生。為解決是項問題，爰提出本條修正將「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讓未來公投未必就需綁大選，賦予主管機關彈性舉行權限之法源基礎。","修正":"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