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2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9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絜安","鍾孔炤"],"連署人":["黃國書","何志偉","施義芳","陳曼麗","段宜康","李昆澤","鄭寶清","余天","郭正亮","余宛如","李麗芬","郭國文","張廖萬堅","鍾佳濱","陳素月","呂孫綾","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4: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3255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3255","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鍾孔炤等19人，有鑑於目前我國原住民族群、客家族群與新住民族群總人口數日漸上升，且受教權作為莘莘學子不可剝奪之基本權利，為體現我國憲法對於教育文化所揭櫫之意旨。爰擬具「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揭櫫：「培養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于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是故教育應依循對於各種不同國籍、族群文化之尊重，並保障各族群之受教權之平等。\n二、根據客委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客家族群為臺灣第二大主要族群，占總人口16.2%，推估人口總數為381.5萬人。而綜觀歷年調查中，不同定義的客家人口比例呈現增長的趨勢。\n三、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指出，我國法定原住民族至目前計16族，105年底原住民人口數55萬3千人，較104年底增加1.2%，而105年底我國戶籍登記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人口數有55萬3,228人，其中平地原住民有25萬9,647人占46.93%，山地原住民有29萬3,581人占53.07%，較104年底增加1.19%，高於總人口增加率之0.20%；占總人口比率為2.35%，該比重逐年上升。\n四、我國新住民人口，依內政部移民署統計顯示，至105年12月底為521,136人次；106年12月底為53,012人次；107年12月底為543,807人次，呈現成長趨勢。","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n\n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n\n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5","說明":"一、為因應我國多元元族群文化之意象，且保障各族群受教育資源之公平性，故將原住民族地區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納入各級政府寬列預算之保障範圍。\n\n二、原住民族地區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客家委員會所公告者。","修正":"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n\n對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n\n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9","說明":"一、因憲法屬示範性規範，是故於本條第一項第八款新增相關法條之規定，以保障所有族群皆為本法之涵蓋範圍。\n\n二、於第一項第八款增加原住民族群、客家族群與新住民族群，符合我國目前各族群人口增加之趨勢，藉以順應我國多元文化之潮流。","修正":"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與相關法律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族群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現行":"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06-14-修正:10","說明":"因我國原住民族群、客家族群與新住民族群人口近幾年呈現成長趨勢，故增列第三項關於教育學者專家所包含之族群細項。","修正":"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前項教育學者專家應包含原民族、客家族群及新住民族群之代表。"},{"現行":"第十四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n\n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14","說明":"為因應我國國家語言政策之推行，且依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一篇第八條第二項所示：「每個語言社群均有權採取必要之手段，確保其語言的傳播與永存。」故為確保各族群語言之永續與推行，修正本法。","修正":"第十四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n\n人民享有以母語做為學習語言之權利。\n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