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議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蔡適應","何欣純","陳瑩","黃國書"],"連署人":["王定宇","陳素月","趙天麟","張廖萬堅","許智傑","吳思瑤","邱議瑩","李昆澤","吳琪銘","吳玉琴","張宏陸","羅致政","周春米","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4: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23259號","laws":["01427"],"提案編號":"1215委23259","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蔡適應、何欣純、陳瑩、黃國書等19人，有鑑於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退撫照顧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目前警察及消防人員退休人數共計32,874人，其平均退休年齡亦低於公務人員，然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性質係屬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政府應賦予更完善之退撫措施。查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待移轉為國家所有後，可增訂用途於照顧退休警消人員。爰此，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退撫照顧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據警政署及消防署統計，2019年1月1日支領退休金之警察人員共計32,874人。\n二、就退休年齡而論，警察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約為51歲、消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為52歲，皆低於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的56.6歲。然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性質係屬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若賦予退休警消人員較之於公務人員更為完善之退撫措施，亦為政府回應警消人員之危勞工作性質。\n三、查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待移轉為國家所有後，可增訂用途於照顧退休警消人員。爰此，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27","law_nam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n\n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law_content_id":"01427:01427:2017-12-05-制定: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於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退撫照顧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且據警政署及消防署統計，2019年1月1日支領退休金之警察人員共計32,874人。且就退休年齡而論，警察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約為51歲、消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為52歲，皆低於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的56.6歲。然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性質係屬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若賦予退休警消人員較之於公務人員更為完善之退撫措施，亦為政府回應警消人員之危勞工作性質。查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待移轉為國家所有後，增訂用途於照顧退休警消人員。\n\n三、另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之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四、爰此，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退休警消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n\n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n\n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