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703/108420170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703/108420170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703/108420170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703/108420170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貿易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貿易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9170702006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林德福","陳宜民","呂玉玲","顏寬恒","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林奕華","林為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許淑華","蔣萬安","曾銘宗","許毓仁","孔文吉","陳雪生","童惠珍","徐志榮","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12"}],"mtime":"2024-01-18T20:04: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534號委員提案第23260號","laws":["01948"],"提案編號":"1534委2326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近三年來，進出口貨物標示不實以及廠商偽造貿易或證明文件之案件數幾近倍增，嚴重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為防堵不肖廠商申請及使用不實產證、標示不實產地，或以不正當方式擾亂貿易秩序，擬增訂檢舉獎勵制度，本席等爰提出「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資料，有關進口貨物標示不實案件數，105年約40件，至106、107年卻成長至各70餘件，增幅高達75%。此外，出口貨物標示不實部分，亦由106年的20多件，增加至107年的30多件，顯示我國進出口貨物標示不實情形正急遽惡化。\n二、除了進出口貨物標示不實以外，亦查獲有廠商疑似變造、偽造原產地證明書或提供不實之交易證明文件之情形，近三年共累積20餘案，相關案件並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調查。\n三、為鼓勵民眾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產地標示不實、偽造貿易文件或證明文件之行為，擬增訂檢舉獎勵制度。","對照表":[{"law_id":"01948","law_name":"貿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n\n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n\n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n\n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n\n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n\n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n\n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948:01948:2009-12-15-修正:22","說明":"一、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四款所稱「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指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虛報方式申請、使用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為使第四款語意更臻明確，規範出進口人不得申請、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n\n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n\n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n\n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n\n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n\n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n\n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防止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國輸出貨品之產地加強查驗，影響整體產業，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增訂檢舉制度，爰訂定第一項規定。\n\n三、為獎勵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其經查證屬實者得提供檢舉人獎勵；另為明確檢舉獎勵制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爰訂定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產地標示不實、偽造貿易文件或證明文件之行為。\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