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5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71/10843010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71/108430107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71/108430107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71/108430107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070703001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5"}],"mtime":"2024-01-18T10:58: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445號政府提案第16756號","laws":["04501"],"提案編號":"445政16756","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修正":"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現行":"第九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n\n一、民事廳。\n\n二、刑事廳。\n\n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n\n四、少年及家事廳。\n\n五、司法行政廳。\n\n六、大法官書記處。\n\n七、秘書處。\n\n八、資訊處。\n\n九、公共關係處。","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已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必要，故第六款本院所設之大法官書記處應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修正":"第九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n\n一、民事廳。\n\n二、刑事廳。\n\n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n\n四、少年及家事廳。\n\n五、司法行政廳。\n\n六、憲法法庭書記廳。\n\n七、秘書處。\n\n八、資訊處。\n\n九、公共關係處。"},{"現行":"第十二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四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八人，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分析師四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七人至一百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速記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官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設計師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一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12","說明":"一、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業務及周邊配合行政事項，均需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協助辦理，是司法院部分職稱，如專門委員、科長、管理師、科員、書記官、助理設計師、書記等，其法定員額上限有調整之必要。\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八人，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分析師四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七人至一百三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速記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等書記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六人至九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十二人至十九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一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現行":"第十三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n\n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1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受理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案件，種類繁多，所涉甚廣。為發揮憲法法庭最大之審理效能，有借助嫻熟訴訟實務運作，且學識、經驗豐富之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審查、分析法律問題、草擬裁判書及其他交辦事項之必要。惟現行條文就實任法官之調任性質不明確，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修正":"第十三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n\n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現行":"第十四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n\n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14","說明":"一、為協助處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第一項增加大法官助理之員額上限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n\n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n\n大法官書記處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股長得由薦任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1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第九條第六款之修正，第二項之「大法官書記處」修正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並明定該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科長、股長之兼任資格。","修正":"第十六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n\n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得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2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實施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5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