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1070200500"}],"提案人":["吳焜裕","何志偉","莊瑞雄","陳靜敏"],"連署人":["蔣絜安","邱泰源","陳曼麗","尤美女","林靜儀","吳玉琴","郭國文","邱志偉","蘇治芬","吳琪銘","蔡易餘","洪宗熠","趙正宇","余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20:04: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327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3272","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何志偉、莊瑞雄、陳靜敏等18人，有鑑於我國人力派遣勞工人數連年上升，且已有諸多研究指出此類勞工面對職業災害之風險顯著較高，惟現行法律並未釐清此類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之責任，影響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請求有關補償與損害賠償等權益甚鉅。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並得主張抵充。（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一）\n二、法律條文名稱修正。（修正第六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n\n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0","說明":"法律條文名稱修正。","修正":"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n\n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補償權利，爰於第一項定明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n\n三、另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爰參照本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三項定明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皆得主張抵充，鼓勵要派單位依此善盡監督派遣事業單位之責。\n\n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要派單位對其派遣員工亦負有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責任，故於第二項明定要派單位於使用派前勞工時，亦應對於派遣勞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利派遣勞工求償。\n\n五、參照本法第六十條，第四項明定同一事故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支付費用補償，亦得主張抵充損害賠償之金額。","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n\n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n\n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n\n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