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郭國文"],"連署人":["吳琪銘","陳亭妃","蔡易餘","黃國書","張廖萬堅","李俊俋","施義芳","陳明文","蘇震清","段宜康","蕭美琴","郭正亮","鍾孔炤","李麗芬","周春米","鄭寶清","林靜儀","張宏陸","羅致政","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4: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3273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3273","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郭國文等22人，鑑於過去因為房屋持有成本低廉，導致出現炒房引發房價高漲，因此在103年5月20日本院通過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將非自住戶房屋稅下限由1.2%提高到1.5%，上限由2%提高到3.6%，各縣市亦逐步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作為房屋稅課徵計算標準，雖然調高房屋標準單價，對於囤房有抑制作用，但是卻也給一般自用住戶帶來更重的租稅負擔。主因在於自住與公益出租戶占房屋稅應稅戶籍的78.6%（107年），而103年房屋稅修正主要針對非自住用房屋約占應稅戶籍的8.2%（107年），但是房屋標準單價的提高，卻是連自住戶都受到影響，導致自住戶租稅負擔也加重，台南市近日爆發的房屋稅爭議即源於此，為了讓103年修正條文效果更能針對非自住房屋，同時讓自戶房屋負擔降低，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n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說明":"103年度之修法原意，在於增加囤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但是卻也造成自住戶的租稅負擔，變相懲罰自住戶，因此為了讓自住戶與非自住戶房屋持有成本拉大，擴大稅率差距，建議將自住或公益出租稅率由現行房屋現值百分之點二降至百分之一：同時為了彌補降低自住或公益出租稅率帶來的稅損，以及提高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將其他供住家用者最高稅率由現行百分之三點六，提高到百分之四點。","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