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何志偉","黃秀芳","李俊俋","吳玉琴","劉世芳","邱泰源","郭國文","陳曼麗","鄭寶清","鍾孔炤","周春米","蔣絜安","王榮璋","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mtime":"2024-01-18T20:06: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28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282","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蘇震清等17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無法避免有交通違規人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之後又得以上路之情形。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確保交通違規人在其領取駕照、重新上路前，獲得正確之交通知識及法律，故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維護交通安全，用路人應具備正確之交通安全觀念，尤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且依規定必須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更需對於相關道德法律規範有清楚之認知。另講習與吊扣於行政罰法的規範中，屬不同行政罰種類，彼此不宜有取代關係。\n二、現行法律對於應參加而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先後處以一千八百元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行政處分，執行完前述處分後又得以上路駕駛汽機車，完全規避法律課予其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義務，然駕駛人具備交通安全知識、道德及法律之認知為交通得以安全之前提，故此次修法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於其再次上路前，必須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獲取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及法律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1","說明":"現行法對於交通違規應受而未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並無強制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上路、重領或新領駕照。為維護交通安全，強化交通違規者對於交通安全知識、道德及法律之認知，爰修訂本法，課予應受而未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受教育之義務」。","修正":"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n\n第三項及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前，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