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議案名稱":"「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0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0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1300"}],"提案人":["陳曼麗","邱志偉","何志偉","郭國文","蔣絜安"],"連署人":["王定宇","趙天麟","吳焜裕","林淑芬","吳思瑤","劉世芳","鄭寶清","何欣純","李俊俋","管碧玲","陳素月","蕭美琴","蘇巧慧","吳玉琴","施義芳","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35-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04"]}],"mtime":"2024-01-18T20:06: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915號委員提案第23283號","laws":["04325"],"提案編號":"915委23283","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邱志偉、何志偉、郭國文、蔣絜安等21人，有鑑於我國業於公元2014年將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此一立法將公約國內法化，各項法規應當刪除歧視性用語，改以中立、描述性詞語呈現；爰此提出「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殘廢」及「全殘廢或半殘廢」為「身心障礙」，將具有歧視意涵之字眼修正為較中性之詞語，藉此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平等之意涵。","對照表":[{"law_id":"04325","law_name":"特種勤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者，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其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子女教養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條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其於修正施行前已支出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比照第二項所定辦法，核實給與。\n\n前四項之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應由各隸屬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另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付或補助者，應予抵充。","law_content_id":"04325:04325:2016-12-30-修正:1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殘廢」及「全殘廢或半殘廢」為「身心障礙」，將具有歧視意涵之字眼修正為較中性之詞語，藉此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平等之意涵。\n\n二、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致身心障礙或殉職者，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其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子女教養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條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其於修正施行前已支出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比照第二項所定辦法，核實給與。\n\n前四項之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應由各隸屬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另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付或補助者，應予抵充。"},{"現行":"第十六條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n\n前項保險之死亡、傷殘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law_content_id":"04325:04325:2011-12-14-制定:1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傷殘」為「損傷」，將具有歧視意涵之字眼修正為較中性之詞語，藉此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平等之意涵。","修正":"第十六條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n\n前項保險之死亡、損傷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