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90701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5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5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4/10843010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92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90702009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9-27"]}],"mtime":"2024-01-18T10:58: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53號政府提案第16760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政16760","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13-05-07-修正:61","說明":"一、行為人有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行為，因不能安全駕駛，除有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外，更有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若行為人曾因違犯本條或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其歷此司法程序，應生警惕，並加強自我節制，倘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再犯本條之罪，並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則行為人顯具有特別之實質惡意，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有針對是類再犯行為提高處罰之必要性，以抑制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社會危害性，爰增訂第三項。\n\n二、又犯本條之罪，倘行為人對於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不問再犯與否，自應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章各條，或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各條之罪處斷，併予敘明。\n\n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9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