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5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1070200500"}],"提案人":["劉建國","鍾孔炤","趙天麟","黃秀芳"],"連署人":["李俊俋","吳玉琴","郭國文","劉世芳","周春米","陳素月","陳曼麗","陳歐珀","林淑芬","邱議瑩","鄭寶清","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20:05: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329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3293","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鍾孔炤、趙天麟、黃秀芳等16人，鑑於現行實務，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且接受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發生職業災害時，有關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責任，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易因雇主及使用角色混淆而相互推諉，損及派遣勞工權益。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文草案」，期能明確雇主責任，保障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派遣三方關係之特性，派遣事業單位為派遣勞工之雇主，而要派單位為實際使用派遣勞工者，爰派遣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為確保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受補償權利，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確規範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之抵充規定，以完善派遣勞工遭受職業災害之補償權利。\n二、另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派遣勞工如因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則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亦因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明確規範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損害賠償費用之抵充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遭受職業災害之賠償權利。","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應由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考量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其得主張抵充，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三、另，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係因為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所導致者，考量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共同侵權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n\n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要派單位得主張抵充。\n\n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n\n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