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林昶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俊憲","李昆澤","鍾佳濱","施義芳","周春米","楊曜","張宏陸","吳思瑤","黃國書","鍾孔炤","鄭寶清","王定宇","黃國昌","徐永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0: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0","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3297號","laws":["04687"],"提案編號":"234委23297","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因公死亡事由規範過於籠統，實務上認定多從嚴解釋，以致屢生爭議，除對於主管機關造成困擾，亦引發社會負面觀感，甚至對遺屬造成二次傷害，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之情形為「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其原規定係已廢止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並於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敘明所謂冒險犯難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n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則規定本款情形之要件包含情勢要件及奮勇要件，除了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外，且服務機關應舉證亡故公務人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然而所謂的情勢要件多是事後居於旁觀者之角度來判斷，與事發現場現況未必相符，且情勢是否艱困，公務人員於事發現場未必有餘裕及足夠資訊判斷。再者，「奮勇要件」更涉及亡故公務員主觀意識與上級長官事後主觀認定落差問題，雖然原規定係出於表彰亡故公務員功績之崇高，然而實務上認定困難，每每公文往返，遲遲無法判定，不但引發輿論議論，也對於遺屬造成二次傷害，更對主管機關造成困擾。\n三、從實務來看，自1995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以來，經銓敘部認定為「冒險犯難」因公撫卹案件計有74件，絕大多數為警消人員，非警消人員僅有7件，且多是在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下始通過。主管機關過往對於本款之認定雖合乎法理，但不免引發輿論刁難死者、遺屬之質疑，對於依法行政之公務人員亦有不公之處。\n四、綜上所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之要件，以客觀之「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鉅任務」來取代「冒險犯難」之要件。","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n\n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n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n\n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n\n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n\n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n\n(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n(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n(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n\n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n\n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n\n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n\n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63","說明":"一、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因公死亡情形係沿襲已廢止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而來，其認定標準涉及亡故公務員執行任務時之「主觀意識」，僅能從事後客觀情狀來間接認定，且實務上趨嚴認定的結果，往往引發不少爭議，造成政府、遺屬雙輸局面。且根據統計，自退撫新制實施以來，依本款認定案件僅74件，且僅7件非警消人員，多是在社會輿論關注下才通過認定。\n\n二、公務人員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鉅任務本身即存在高度風險，其接受命令因而死亡者，即應予以表彰其功績，無須附加過多事後的主觀、客觀要件認定。","修正":"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n\n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n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以致死亡。\n\n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n\n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n\n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n\n(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n(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n(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n\n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n\n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n\n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n\n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