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29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2/LCEWA01_090712_004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2/LCEWA01_090712_004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1070200500"}],"提案人":["蔣萬安","許淑華","曾銘宗","蔣乃辛","顏寬恒"],"連署人":["林奕華","許毓仁","童惠珍","柯志恩","林麗蟬","沈智慧","孔文吉","吳志揚","林為洲","徐志榮","陳宜民","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20:05: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03","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330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3307","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許淑華、曾銘宗、蔣乃辛、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現行派遣制度存在已久，長期以來派遣勞工一旦發生職災，由於要派公司非屬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彼此間亦不成立僱傭關係，自無庸負擔勞動基準法上雇主責任，致使派遣勞工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猶如次級勞工。派遣制度之存廢，社會仍有不同意見，尚待凝聚共識形成最終政策。惟為確保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之受補償權利，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違反本法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時，應負之職災補償或賠償責任。惟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或賠償者，其得主張抵充，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台灣的非典型勞動工作者（例如：臨時工、派遣工、打工族）人數逐年增加，2017年約80萬5,000人，去年達81萬4,000人，增加約9000人。查勞動派遣之所以爭議不斷，來自於「派遣勞工」法律上的雇主是「派遣公司」。而實際有需求的「要派公司」為了節省成本，大量使用派遣人力，透過派遣公司找來員工，雖然有實際指揮監督權限，然因並非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不需負擔派遣勞工之勞健保、不用給予公司福利、期滿契約即告終止，無庸擔負雇主責任，對於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洵屬不周。\n二、為確保派遣勞工職災時之受補償權利，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違反本法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時，應負之職災補償或賠償責任。惟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或賠償者，其得主張抵充，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違反本法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時，應負之職災補償或賠償責任。惟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或賠償者，其得主張抵充，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法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n\n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n\n要派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n\n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者，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29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