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議案名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連署人":["許智傑","蔡易餘","洪宗熠","李俊俋","劉世芳","周春米","陳靜敏","余宛如","鍾孔炤","江永昌","劉建國","張宏陸","羅致政","施義芳","蔣絜安","李麗芬","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1: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0","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81號委員提案第23313號","laws":["03106"],"提案編號":"1081委23313","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等19人，鑑於農產品多為民生必需之生鮮品，具一定之生命週期，其供給易受季節、氣候、生長期間、易腐性等因素影響，較難調控生產時間，加以國內農場個別生產數量較小，易遭市場中間商壟斷或操控價格影響，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更加容易造成農民與消費者不可彌補之損失。近年網路傳播發達、國人使用社交軟體頻繁，加以數位匯流的情況下資訊流通快速增加，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之等比提升，若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將引發民眾恐慌並危害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尤其具備交易專業知能之農民團體，經銷商或農企機構違反者，得加重處罰。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6","law_nam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law_content_id":"03106:03106:1981-07-24-制定:7","說明":"一、依據本法第三條規定，農產品多為民生必需之生鮮品，具一定之生命週期，其供給易受季節、氣候、生長期間、易腐性等因素影響，較難調控生產時間，加以國內農場個別生產數量較小，易遭市場中間運銷商壟斷或操控價格影響，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更加容易造成農民與消費者不可彌補之損失。\n\n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如農民團體、供應人、承銷人、販運商、零批商、零售商、農業企業機構等，因具備農產品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能，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藉以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修正":"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n\n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n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加重處罰。"},{"現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law_content_id":"03106:03106:2002-05-24-修正:40","說明":"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處罰，爰增訂第二項。\n\n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n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