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46/10845013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0900"}],"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蘇治芬","鍾孔炤","劉建國","吳秉叡","蔡易餘","陳靜敏","張宏陸","尤美女","莊瑞雄","段宜康","吳玉琴","蘇巧慧","趙正宇","蔣絜安","黃國書","呂孫綾","張廖萬堅","邱泰源","余天","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20:01: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0","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331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3316","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有鑑於勞動派遣制度提供企業用人彈性，但卻因派遣公司無法實質執行工作現場職災預防措施，以及要派公司非雇主無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造成派遣工工作風險增加以及缺乏法定職災補償保障，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連帶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派遣制度本質是用人單位為了降低雇用成本與方便管理人力。這是企業在追求利潤極大化，降低勞動成本的策略之一。然而，勞動派遣制度除了造成勞工身心與經濟不穩定以外，也因為派遣公司對於工作現場沒有管理權限，無法實質執行職災預防措施，以及要派公司不是雇主，亦無須承擔職災補償責任。暴露派遣制度的運作，提供企業用人彈性，卻造成派遣勞工工作風險增加，以及缺乏勞基法職災補償保障。\n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年的人力運用調查資料，其中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的人數為63.7萬，相較於2008年49.8萬，增加幅度高達27.9%。為確保派遣勞工受領職災補償權利，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應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派遣勞工受領職災補償權利，爰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應連帶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n\n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