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楊曜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及委員徐志榮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2000"}],"提案人":["徐志榮","顏寬恒"],"連署人":["陳超明","孔文吉","王育敏","曾銘宗","林德福","陳玉珍","蔣乃辛","許毓仁","黃昭順","呂玉玲","童惠珍","林為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呈枋","林麗蟬","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3"}],"mtime":"2024-01-18T20:02: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0","last_time":"2019-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33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335","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並且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則須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然若負扶養義務人因受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卻因相關判決效力無法溯及既往，導致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仍需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顯非本條之立法目的。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費用後，經法院裁判減輕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另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並且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則須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惟實務上，若老人曾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子女不願扶養老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又此權利係屬形成權，須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因此儘管負扶養義務者已獲法院判決免除扶養責任，仍需負擔判決確定前之老人安置費用，顯然與情理不合。\n二、為解決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無法溯及既往，造成受父母遺棄之子女，仍需承擔老人安置費用之問題，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費用後，經法院裁判減輕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n三、另本修正草案亦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6","說明":"一、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立法原意係為保障老人之老年生活，避免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使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n\n二、惟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如經法院判決減輕者，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之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如若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除負擔安置費用，以符合法之衡平性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減免扶養義務之立法目的。\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並新增第四項，明定負扶養義務者若經法院判決減輕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配合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修正":"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受保護及安置之老人、老人之配偶、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費用後，經法院裁判減輕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