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許淑華","陳玉珍"],"連署人":["曾銘宗","陳超明","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許毓仁","徐志榮","余天","趙正宇","陳學聖","童惠珍","吳志揚","柯呈枋","林德福","蔣乃辛","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2: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0","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341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3341","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許淑華、陳玉珍等19人，有鑑於選舉機關所印發選舉公報之目的在於使選民得經思辯後選出適切的候選人，以落實審議式民主之理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遂明定立委及地方公職人員須於選舉公報登載政見，足徵政見欄位之重要性。又總統於憲法上之職權計有：院際調解權、締結條約權、宣戰權、媾和權、大赦權、特赦權、減刑權、復權、行政院長任命權等；於政治現實中，總統理念對我國政治情勢及大政方針有深切影響。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竟無此規定，致選民無從得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見，進而有害民主之實踐。為使選民得充分知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及理念，爰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總統及副總統於我國憲法及政治現實上，均具有重大地位。本於民主原則，選民應有充分了解候選人理念及政見之權利。惟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竟無相關規定，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而修正相關規定。\n二、本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條平等選舉之意旨，候選人應有平等接近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2","說明":"選舉公報用意在於讓選民了解候選人和其政治理念及施政方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定有明文。\n\n查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是主導國家未來四年走向，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惟本法竟無相應規定。為期使選舉人能正確地認識候選人其施政方針及其理念，以為其選賢與能之參據，落實主權在民之意旨。故擬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罷法於政見相關之規定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相關處理辦法。\n\n又，本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條平等選舉之意旨，候選人應有平等接近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之權利。","修正":"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第一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