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雪生","周陳秀霞","許毓仁","柯呈枋","洪慈庸","余天","徐志榮","林昶佐","趙正宇","陳超明","蔣萬安","李俊俋","顏寬恒","林奕華","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8: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34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3346","案由":"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原住民選民常見僅1至3人，致原住民族選民投票意向容易掌握，進而直接侵害原住民選民秘密投票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稱無記名投票即為秘密投票原則之展現，係為確保投票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以自由意志行使投票權。\n二、惟查現行原住民選民投票現狀，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常見僅1至3人，致原住民選民投票意向容易掌握。依統計，平地原住民選舉人3人以下之投票所前五名縣市分別為新北市有582所、臺南市有512所、臺中市有502所、彰化市有343所及屏東縣有255所，總計全國共有3600所，粗估全國平地原住民選舉人超過5%以上之人口（約計10,800人）均無秘密投票之自由權利，顯見，目前選務制度設計侵害原住民選民於憲法保障秘密投票原則權甚鉅。\n三、綜上，如為考量對原住民選民實踐秘密投票原則，保障其以自由意志投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投開票選務制度設計規範，應就原住民選舉實務，就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投開票所屬少數且容易被掌握選舉意向事，彈性採行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以達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秘密投票原則規範目的。\n四、綜合上述，為保障原住民族同享秘密投票之權利，促進正常化國家民主，以落實憲法平等權及人民參政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查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常見僅1至3人，致原住民選民投票意向容易掌握。以統計顯示，平地原住民選舉人3人以下之投票所，總計全國共有3600間，粗估全國平地原住民選舉人超過5%以上之人口（約略10,800人）被迫犧牲秘密投票之自由，顯見，目前選務制度設計侵害原住民選民於憲法保障秘密投票原則權利甚鉅。\n\n二、故為改善現行原住民選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情形，就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投開票所為少數情形，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兼採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以確保原住民選民不受外來因素介入，以自由意志行使投票權；以完固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範目的以及民主實踐。","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選舉人投開票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者，投、開票得集中為之。\n前項集中投、開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