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雪生","余天","周陳秀霞","許毓仁","柯呈枋","徐志榮","洪慈庸","林昶佐","楊曜","陳怡潔","鄭寶清","陳超明","林奕華","陳學聖","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8: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23347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23347","案由":"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有鑑於我國原住民族包含海洋民族阿美族、達悟族，其本於傳統文化舉辦傳統祭儀、進行採集、打獵，屢受叨擾、限制，惟「漁業法」至今並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主管機關法令，爰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一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再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末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n二、查我國原住民族，部分族群為海洋民族其傳統文化與海洋資源密不可分，惟相關主管法規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修正、制定或廢止，致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於傳統領域踐行傳統文化多受打擾、阻礙。\n三、綜上，為免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於傳統領域踐行傳統文化受「漁業法」限制，又為保障原住民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權益，爰此，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n\n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n\n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n\n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n\n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n\n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n\n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n\n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n\n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n\n九、其他必要事項。\n\n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2013-08-06-修正:54","說明":"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亦即，國家應承認原住民族之傳統與文化，以及其據以生活、使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就海洋資源而言，部分原住民族與海洋互動密切，例如阿美族的海祭、達悟族的飛魚季。而傳統祭儀期間有許多海域活動的禁忌，但卻經常有外人入侵，叨擾祭儀的進行，影響其行使自然資源權利。是以，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得不受外界干擾順利進行，爰修訂第一項文字，增加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等字眼。\n\n二、又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查農業委員會就原基法第三十四條於「漁業法」之踐行，以核釋取代法令修正、制定或廢止之作法或有不妥。為免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於傳統領域踐行傳統文化受「漁業法」限制，又為保障原住民本於原基法之權益，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從事法規定非營利行為者，特明文增訂第二項文字，不受公告限制。","修正":"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漁業結構調整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n\n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n\n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n\n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n\n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n\n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n\n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n\n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n\n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n\n九、其他必要事項。\n\n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n\n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不受第一項各款限制：\n一、獵捕野生動物。\n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n三、採取礦物、土石。\n四、利用水資源。\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