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議案名稱":"「商港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何志偉"],"連署人":["余天","鍾佳濱","蕭美琴","王榮璋","黃國書","施義芳","林岱樺","陳曼麗","鄭寶清","鍾孔炤","陳歐珀","趙天麟","蔣絜安","郭國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8: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3348號","laws":["02028"],"提案編號":"454委2334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何志偉等16人，鑑於非洲豬瘟疫情恐致台灣養豬產業嚴重損失，且為兼顧防範各該動植物傳染病影響台灣本土動植物生存及造成相關產業影響，有必要強化我國對外聯通樞紐之防疫機制。爰提出「商港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動植物傳染病明列為主管機關得拒絕船舶入港之原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非洲豬瘟目前尚未研發出有效對抗的疫苗，豬隻不論年齡品種，受感染後致死率達100%，且非洲豬瘟病毒在豬類相關製品也能夠存活，倘若真的進入台灣，將對台灣養豬產業造成極大的衝擊，農委會也預估若病毒入侵，損失將達2,000億台幣，必須嚴陣以待。\n二、台灣係幅員不大的封閉性海島型國家，倘若足以影響動植物之傳染病傳入，將會快速造成生態、經濟、健康等多方面的浩劫。\n三、又港口作為海島國家與世界聯繫的重要窗口，在防疫作戰中扮演第一道的防禦關卡，且台灣商港去年（截至11月）進出船舶數量龐大（國際商港69,147艘；國內商港：33,388艘），容易成為防疫漏洞。因此必須健全相關法規，讓主管機關得執行防疫相關作業。\n四、此外，去年（2018年）11月中旬，有中國籍漁船因機械故障申請緊急避難進高雄港維修，後經查獲內藏有五千公斤來自中國疫區的冷凍豬肉，引起軒然大波。為預防有心國家假藉船舶故障、遇難或避難，有計畫性的散播動植物傳染病進入台灣。特新增動植物為主管、有關機關得拒絕入港之事由。\n五、綜上所述，爰修正「商港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n\n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n\n船舶實際入港目的、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辦理更正。\n\n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條修正第四項；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作修正。\n\n二、台灣係幅員不大的封閉性海島型國家，倘若足以影響人體或動植物之傳染病傳入，將會快速造成生態、經濟、健康等多方面的浩劫。\n\n三、又港口作為海島國家與世界聯繫的重要窗口，在防疫作戰中扮演第一道的防禦關卡，且台灣商港去年（截至11月）進出船舶數量龐大（國際商港69,147艘；國內商港：33,388艘），容易成為傳染病的防疫漏洞。因此必須有健全的法規，讓主管機關得執行防疫相關作業。\n\n四、再者，依現行港埠檢疫規則第三條規定：「國際港埠之檢疫單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內港埠至之檢疫單位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故考量實務上船舶進出港預報採取系統自動審查，若非接獲該港口檢疫單位通知，航港局無法從外觀或系統得知該船舶是否須受管制範圍內，遂新增修正文字「經港埠所屬檢疫單位通知入港船舶」。","修正":"第十九條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n\n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n\n船舶實際入港目的、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辦理更正。\n\n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或經港埠所屬檢疫單位通知入港船舶有動植物傳染病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現行":"第二十一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n\n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n\n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n\n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n\n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25","說明":"一、同第十九條之說明。\n\n二、去年（2018年）11月中旬，有中國籍漁船因機械故障申請緊急避難進高雄港維修，後經查獲內藏有五千公斤來自中國疫區的冷凍豬肉，引起軒然大波。為預防有心國家假藉船舶故障、遇難或避難，有計畫性的散播動植物傳染病進入台灣。特新增動植物為主管、有關機關得拒絕入港之事由。","修正":"第二十一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n\n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n\n二、載運染患傳染病、動植物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動植物、其他可能散佈之傳染物，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n\n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n\n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