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何志偉"],"連署人":["蕭美琴","陳曼麗","鍾佳濱","余天","王榮璋","鄭寶清","林岱樺","趙天麟","陳歐珀","黃國書","鍾孔炤","蔣絜安","郭國文","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19:58: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349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34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何志偉等16人，針對台灣已是高齡化社會，然而長者遭虐的狀況仍然層出不窮，目前雖有針對施虐者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然其時數遠低於其他法規之規定，爰此，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時間延長並規定收取相關課程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近年來老人受虐待人數始終居高不下，其中106年老人受虐人數高達5,967人，107年截至6月也已有3,328遭虐。\n二、目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n三、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家屬對身障者有虐待等情形，應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n四、綜上，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增加違反規定者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之時間，並規定收取相關課程費用。","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n\n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59","說明":"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延長違反規定者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之時間，並規定收取相關課程費用。","修正":"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