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90701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0:58: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407號政府提案第16772號","laws":["01877","01872"],"提案編號":"407政16772","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n\n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n\n六、法醫人員之培訓。\n\n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1877:01877:2011-06-14-制定:2","說明":"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n\n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n\n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n\n六、法醫人員之培訓。\n\n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現行":"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877:01877:2011-06-14-制定: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1872","law_name":"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n\n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n\n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n\n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n\n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n\n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n\n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law_content_id":"01872:01872:2013-04-30-制定:2","說明":"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檢察機關名稱。\n\n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n\n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n\n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n\n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n\n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n\n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n\n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現行":"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872:01872:2013-04-30-制定: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9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