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0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6/108450223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6/108450223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6/10845022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6/10845022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300"}],"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許智傑","何志偉","吳琪銘","黃秀芳","何欣純","蔡易餘","陳明文","陳靜敏","陳亭妃","周春米","段宜康","吳思瑤","施義芳","吳玉琴","余天","林岱樺","李俊俋","吳秉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19:58: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3354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335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等20人，為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因執業執照未能如期更新而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維繫醫療品質，本法第八條設有醫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制度，明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二、醫師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須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同時將無法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因此可能造成醫療業務之中斷。\n三、然而，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均屬刻意違法或單純疏忽，而可能有其特殊理由。類此情形，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即規定：「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限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n四、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特殊情形，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n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15","說明":"一、醫師違反第二項規定，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須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同時將無法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因此可能造成醫療業務之中斷。\n\n二、然而，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均屬刻意違法或單純疏忽，而可能有其特殊理由。\n\n三、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特殊情形，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修正":"第八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n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