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黃秀芳","林淑芬","蔣絜安","蘇震清","吳玉琴","葉宜津","劉櫂豪","鄭寶清","趙天麟","李俊俋","施義芳","鍾佳濱","陳靜敏","陳歐珀","張宏陸","蕭美琴","陳瑩","邱泰源","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9: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36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364","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鑑於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速限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近年來交通事故攀升，為加強車輛管理，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解決無審驗合格車輛充斥市場之亂象，建議分別增訂懸掛牌照規定、增訂審驗品質一致性、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則、強制保險等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近年來交通事故攀升，為加強車輛管理，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解決無審驗合格車輛充斥市場之亂象，建議分別增訂懸掛牌照規定（原合格標章容易脫落、偽造造成警察取締困難）、增訂審驗品質一致性、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則、強制保險等規定。\n二、由於市面上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有些車款極為相似，可能只差在有沒有兩側之腳踏板。若不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一併納入牌證管理，勢必讓有心業者以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名來規避納管，日後必定又造成管理上的困難與糾紛亂象。","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n\n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7-06-14-修正:87","說明":"一、為加強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電自、電輔有些車款極為相似，可能只差在有沒有兩側之腳踏板。若不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一併納入牌証管理，勢必讓有心業者假電輔之名來規避納管，爾後必定又造成亂象），修正第一項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得行駛道路。\n\n二、增訂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規定。\n\n三、為利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可參照汽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修正":"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n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交通部得委託車輛專業機構辦理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檢測、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n第一項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n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第一項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於一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