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0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陳曼麗","邱泰源"],"連署人":["郭正亮","何志偉","余天","李俊俋","鍾佳濱","鍾孔炤","蔣絜安","李麗芬","張宏陸","吳玉琴","陳靜敏","葉宜津","黃秀芳","余宛如","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9: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3370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3370","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陳曼麗、邱泰源等18人，鑑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其中「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為一構成要件產生爭議，見最高法院108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而非屬要式規定，為使適用法條不再生爭議，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說明":"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其中「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為一構成要件產生諸多爭議，參最高法院108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而非屬要式規定，為使適用法條不再生爭議爰擬具之。","修正":"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0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