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4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絜安等24人擬具「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0人「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師資培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920070200300"}],"提案人":["蔣絜安","余天"],"連署人":["賴瑞隆","蔡適應","吳琪銘","段宜康","洪宗熠","林靜儀","吳焜裕","余宛如","吳秉叡","黃秀芳","周春米","張宏陸","呂孫綾","郭正亮","陳歐珀","李俊俋","王榮璋","陳曼麗","李麗芬","邱泰源","劉世芳","陳靜敏"],"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0"}],"mtime":"2024-01-18T19:56: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3379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3379","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張宏陸、呂孫綾、余天等24人，有鑑於目前國家語言教師人力缺乏，且現行師資培育體系並無提供國家語言專長者進修與轉任正式教師之機會。為避免未來國家語言師資人才產生斷層，並提高國家語言人才傳承母語之意願；提供其進修與提升教育現場教學之品質整體性，爰擬具「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二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宣示：「教育應有助於保存與發展其所在領域上之語言社群所使用之語言」；第二十四條部份亦指出：「每個語言社群有權決定如何將其語言作為傳授知識之用語語研究對象，體現於自身國土之各級教育中。」第二十五條更揭櫫：「每個語言社群有權掌握使其語言充分體現在自身領域內之各級教育中所需的一切人力與物質資源：經過正規培訓之教師、適當之教學方法、教科書、資金、校舍與設備、傳統技術手段與科學技術。」\n二、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總統於108年1月9日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同法第十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為落實上開《國家語言發展法》規範，並考量沉浸式教學（Immersion Programs）在弱勢語言復振的良好效果，國家語言師資的培育工作，有高度的急迫性，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n三、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中已明訂原住民語言師資以專職聘用，閩南語師資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灣語文學系進行培育工作，基於「國家語言平等」，應成立「客家語文教育學系」，完整培育具客家素養之國家語言教學專業人才。","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現行師資培育法無明定各語言師資轉任正式教師與培訓之管道，為補足母語教師資源之缺口，爰新增本條。\n\n三、本條所指母語專長師資之母語檢定資格與標準由各語言之中央主管機關訂之。\n\n四、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訓練者，其相關職前教育證明書核發標準，由各開設師資培育課程與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訂之。","增訂":"第八條之一　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學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以下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n\n一、在師資培育大學或國家語言相關學系設立「國家語言師資四十學分班」或「國家語言教育」學分學程，提供國家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擔任國家語言教學之現職老師、代理教師、大學畢業生修習。\n\n二、在師資培育大學開設國家語文教育專業課程，修畢通過後得加註國家語言教學專長。\n\n三、成立「客家語文教育學系」，完整培育具客家素養之國家語言教學專業人才。\n\n各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四十學分班、學分學程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國家語言（文）教育學系國家語言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學生修畢規定之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國家語言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