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4/LCEWA01_0907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明文"],"連署人":["黃秀芳","陳賴素美","洪宗熠","張宏陸","莊瑞雄","何欣純","吳琪銘","許智傑","郭正亮","江永昌","邱泰源","賴瑞隆","邱志偉","鄭寶清","施義芳","呂孫綾","陳歐珀","張廖萬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會期":"09-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17","2019-05-21"],"會議代碼":"院會-9-7-14"}],"mtime":"2024-01-18T19:59: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17","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23374號","laws":["01834"],"提案編號":"1686委23374","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針對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之補償，採屬地主義，不能完全保護犯罪受害國人，認應兼採屬人主義，將中華民國國民於境外受害之情形納入，以對國人有平等之保障機制；惟資源有限，乃對適用者要求需為合法居住或具有戶籍等不同條件之要求，俾使社福政策作最有效運用。爰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之補償，採屬地主義，至使我擁有我國國籍之國民在境外因犯罪受害，有無法得到犯罪補償之情事發生，兼採屬人主義乃使受犯罪侵害之國人納入補償範圍，予國人受平等機制之保障。\n二、既擬兼採屬人主義，則除就原條文第三條之犯罪行為定義須加以修正外，亦需對發放相關規定一併修正，始能周延，爰為第四條之修正。\n三、又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性質類屬國家社福政策，自應以與我國社會有合理適當之連結為必要，是加以需為合法居住或具有戶籍等不同條件，俾使有限資源作最佳之運用。\n四、爰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n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n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15-12-11-修正:3","說明":"一、本法現行係採屬地主義，國人倘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受犯罪侵害則不過用；令有同為國民卻受不平等對待之疑慮，對國人之保護亦未臻周全。\n二、是擬修正為兼採屬人主義，凡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受犯罪侵害者，使其亦得受國家之補償。\n三、爰於犯罪行為範圍予以界定之。","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鑑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或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為前段之行為。\n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n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現行":"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n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n一、法務部編列預算。\n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n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n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n五、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09-05-08-修正:4","說明":"一、配合第三條修正。\n二、犯罪被害補償性質類屬社福政策，理當以與我國社會有適當之關聯為必，是就適用對象，仍應序以合理之條件限制，才能讓有限資源有效運用。\n三、爰就在本國受犯罪侵害之外國人以合法居留為條件；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受犯罪侵害之國人，則以經犯罪地所屬他國已開啟刑事偵查程序，且未經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者為條件，以免查證之困難。","修正":"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罪被害人，以合法居留或定居者為限。\n中華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犯罪行為而死亡、受重傷及性侵害，經犯罪地所屬他國已開啟刑事偵查程序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犯罪被害人係依戶籍法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已出境二年以上而應為戶籍遷出登記者除外。\n前兩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n一、法務部編列預算。\n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n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n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n五、其他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