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357/108430135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357/108430135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357/108430135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357/108430135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613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1007070200300"}],"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鍾佳濱","蔣絜安","張宏陸","郭正亮","鍾孔炤","郭國文","林靜儀","余天","吳秉叡","李昆澤","李俊俋","吳思瑤","陳瑩","王榮璋","余宛如","呂孫綾","葉宜津","蘇巧慧","段宜康","劉世芳","許智傑","陳賴素美","陳曼麗","趙天麟","陳歐珀","蔡易餘","洪宗熠","何欣純","施義芳","邱泰源","邱志偉"],"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9"}],"mtime":"2024-01-18T19:56: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38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384","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鑑於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又，當前傳播媒介廣泛快速，且新興之媒體傳播工具無遠弗屆，民眾容易受到不實訊息所誤，等傳播方式發送不實訊息，對交易秩序或信用損害，所生影響較一般散播方式更鉅，且以散布不實消息為手段之相關犯罪之罰金金額亦不合時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除了大眾的基本認知外，另有新型態的產品，足以影響民眾基本生活生活所需。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n二、本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惟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將影響物品之效期至使國民健康與衛生安全，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n三、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n四、現行條文自立法公布（民24年1月1日）迄今歷時已久，從未修改，已不符時宜，且罰金金額、量刑刑期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刑期刑、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308","說明":"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除了大眾的基本認知外，另有新型態的產品，足以影響民眾基本生活生活所需。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n\n二、參酌刑法339條詐欺背信與重利罪之相關規定，修正量刑標準與罰金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達到維護國民生活安定性之目的。\n\n三、本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惟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將影響物品之效期至使國民健康與衛生安全，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n\n四、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或第三項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54","說明":"一、現行條文自立法公布（民24年1月1日）迄今歷時已久，從未修改，已不符時宜，且罰金金額、量刑刑期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刑期刑、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一項。\n\n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修正":"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