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孔文吉","陳超明","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呂玉玲","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徐志榮","林奕華","林麗蟬","陳玉珍","陳雪生","童惠珍","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mtime":"2024-01-18T19:57: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3400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3400","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特擬具「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多為文藝性質。\n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亦為智慧財產權法，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足證智慧財產權法並非經濟部之禁臠。\n三、基於本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本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n\n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3","說明":"一、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多為文藝性質。\n\n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亦為智慧財產權法，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足證智慧財產權法並非經濟部之禁臠。\n\n三、基於本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本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修正":"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n\n著作權業務，由文化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