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連署人":["許毓仁","馬文君","蔣萬安","陳雪生","柯呈枋","柯志恩","童惠珍","蔣乃辛","林奕華","曾銘宗","羅明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mtime":"2024-01-18T19:57: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340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3408","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廖國棟、顏寬恒等17人，鑑於村（里）長所受領之事務補助費，性質為其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並非薪給或其他給與，不屬其個人所得。然具有榮民身分之村（里）長，卻僅因其屬公職人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資格，而不得依同條項第六款規定投保，致需負擔與所得不相當之保險費，顯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三號解釋所揭社會保險量能負擔原則，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同時具第一類與第六類被保險人資格之具榮民身分村（里）長，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三號解釋理由書中明揭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而村（里）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固然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之公職人員，惟參諸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村（里）長為無給職，村（里）長所受領之事務補助費，性質為其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並非薪給及其他給與（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三二八七六號函參照），是依首揭量能負擔原則，村（里）長既未領有個人所得（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五七一○三○號函參照），實不應與其他第一類被保險人等量齊觀。\n二、故為符社會保險量能負擔之公平性，慮及具榮民身份之村（里）長並無所得，性質上與無職榮民較為相似；復考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保障退役軍人之基本價值，以及審酌具榮民身份之村（里）長人數非多，對國家財政影響甚微，爰增訂第一項但書後段，明訂同時具第一類與第六類被保險人資格之具榮民身分村（里）長，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n\n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6-10-修正:13","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三號解釋理由書中明揭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而村（里）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固然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之公職人員，惟參諸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村（里）長為無給職，村（里）長所受領之事務補助費，性質為其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並非薪給及其他給與（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三二八七六號函參照），是依首揭量能負擔原則，村（里）長既未領有個人所得（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五七一○三○號函參照），實不應與其他第一類被保險人等量齊觀。\n\n二、故為符社會保險量能負擔之公平性，慮及具榮民身份之村（里）長並無所得，性質上與無職榮民較為相似；復考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保障退役軍人之基本價值，以及審酌具榮民身份之村（里）長人數非多，對國家財政影響甚微，爰增訂第一項但書後段，明訂同時具第一類與第六類被保險人資格之具榮民身分村（里）長，得以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修正":"第十一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具榮民身分之村（里）長，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n\n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