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1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1538/10821015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1538/10821015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1538/10821015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1538/10821015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志榮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13070200800"}],"提案人":["吳玉琴","莊瑞雄","蔡易餘","陳曼麗"],"連署人":["林淑芬","陳賴素美","余宛如","黃秀芳","陳靜敏","蔣絜安","郭正亮","邱泰源","李俊俋","賴瑞隆","吳秉叡","余天","林靜儀","張宏陸"],"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9-8-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9-8-20-19"}],"mtime":"2024-01-18T19:57: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3411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3411","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莊瑞雄、蔡易餘、陳曼麗等18人，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全面提供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及失能長輩友善交通服務，透過免徵貨物稅，鼓勵各級政府、民間單位及個人購置復康巴士、通用計程車及其他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爰提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5-01-22-修正:14","說明":"一、復康巴士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設置。\n\n二、根據統計，目前各縣市長照交通車，由復康巴士支援就有642輛，佔掉全國復康巴士2090輛中的三分之一。\n\n三、衛生福利部已訂出復康巴士目標：至109年底，供給率應提升到中度以上行動不便身障人數千分之12.5，數量將增加至2275輛。如果再扣掉前述長照需求的642輛，復康巴士的缺口應該還有827輛。\n\n四、為鼓勵政府及民間團體購置復康巴士，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將於108年6月4日到期之免徵貨物稅期限再延長五年。\n\n五、因無障礙計程車價格較高，雖交通部訂有「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補助購買無障礙計程車。但無障礙計程車數量仍然不足，根據監察院調查指出各縣市截至106年底實際營運輛數共756輛，僅占全國計程車總輛數8萬7000輛的0.88%，導致無障礙計程車一直供不應求。所以政策上應繼續鼓勵購買，爰於第五項延長期限。並將日期調整為與第一項免徵期限一致。\n\n六、為避免購買時點爭議，於第五項增列\"並完成登記者\"文字。\n\n七、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已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到宅沐浴車\"為特種車。且長照給付也已經包括到宅沐浴服務項目，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到，鼓勵政府及非營利組織購置到宅沐浴車，爰將到宅沐浴車列為第三項第二款中的一類特種車。","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1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