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議案名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8/10843010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8/108430104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8/10843010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048/10843010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3070100100"}],"提案人":["周春米","李麗芬","鍾佳濱"],"連署人":["蔣絜安","陳曼麗","吳玉琴","陳靜敏","吳思瑤","尤美女","邱泰源","林靜儀","蘇巧慧","趙天麟","鍾孔炤","蕭美琴","陳素月","吳琪銘","蔡易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04"]}],"mtime":"2024-01-18T19:57: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24","last_time":"2019-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23414號","laws":["01051"],"提案編號":"1767委23414","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李麗芬、鍾佳濱等18人，鑑於近年來社會對醫療照護服務的需求殷切，且政府刻正推動各項長期照護政策，急需醫療人員的補充；另外，目前司法改革各項新興業務刻正陸續推動，也需要有充足的人力配置，如「憲法訴訟法」通過後，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並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但現行總員額法對於政府機關在員額數上的總量限制，卻不利於前述各項政策的推動，為使能有足夠員額及人力配置以利相關政策的推動，爰提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機關員額是組織結構重要要素，其管理能否適時配合政策與業務需要，發揮彈性調整功能，攸關政府整體施政效能展現。為使員額管理法制及實務能夠因應行政事務多元化發展，達成精簡、彈性、不斷創新、有應變能力的政府改造目標，政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同條第四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的規定，特制定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n二、總員額法自自99月2月3日公布、同年4月1日生效實施以來，108年度中央機關各類預算員額總數（含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之預算員額共計21萬9,542人，相較於101年度行政院啟動組織時的員額數減少約1萬3,662人、精簡率約為6%，其中屬總員額法涵蓋範圍之員額總數為15萬3,667人，在政府員額精簡的目標的確有所成效。\n三、近年來社會對醫療照護服務的需求殷切，且政府刻正推動各項長期照護政策，急需醫療人員的補充；另外，目前司法改革各項新興業務刻正陸續推動，也需要有充足的人力配置，如「憲法訴訟法」（原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為因應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並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n四、惟，現行總員額法對於政府機關在員額數上的總量限制，卻不利於前述各項政策的推動，為使能有足夠員額及人力配置以利相關政策的推動，爰提案修正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修正重點如下：\n(一)中央政府所屬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歸屬於總員額法第一類人員員額中，其配置係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以病床數為基礎來編列員額，但近年來社會對醫療照護服務需求殷切，以總量限制其人力配置不利公立醫院有效運作，爰修訂公立醫院職員不計入第一類人員員額。（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配合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員額排除計入總員額法第一類人員員額，將員額總數最高限由現行17萬3,000人調整為16萬1,000人，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8萬6,700人調整為7萬4,700人；配合司法改革各項新興業務的推動，爰將第三類人員（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員等）員額最高限由現行1萬3,900人調整為1萬5,000人；另配合第一類及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的調整，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調整為4萬100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n(三)現行總員額法為因應國政經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彈性規定有行政院在徵詢相關一級機關後，得將第三類人員之外各類人員最高限調高或調低，而為確保司法改革新興業務推動能夠有足夠人力及員額，爰修訂總員額法全部各類人員最高限都可加以調整，但同時明定第四類人員最高限不得調降。（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項）\n(四)配合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051","law_name":"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n\n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n\n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n\n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n\n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n\n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n\n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law_content_id":"01051:01051:2010-01-12-制定:3","說明":"一、中央政府所屬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歸屬於總員額法第一類人員員額中，其配置係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以病床數為基礎來編列員額，但近年來社會對醫療照護服務需求殷切，而醫事人員屬於特殊專業人力無法由其他機關節餘超額人力調整支應，若以總量限制其人力配置不利公立醫院有效運作，爰修訂公立醫院職員不計入第一類人員員額。\n\n二、雖修訂將公立醫院職員不計入第一類人員員額，但各公立醫院仍然需要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關配置人員規定，及各院業務實需、醫療作業基金營運及盈虧情形衡酌實際進用所需醫療人員。","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n\n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立醫院職員。\n\n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n\n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n\n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n\n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n\n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現行":"第四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三千人。\n\n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八萬六千七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一千二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三千九百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n\n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n\n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n\n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第二項第三類人員以外之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law_content_id":"01051:01051:2010-01-12-制定:4","說明":"一、配合公立醫院職員不計入第一類人員員額，以中央政府所屬公立醫院包括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公立醫院（含衛福部所屬療養院及胸腔病院）105年度到107年度實際運用職員員額數平均1萬2,132人為基礎，將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由現行17萬3,000人適度調整為16萬1,000人。第一類人員最高額由現行8萬6,700人適度調整為7萬4,700人。\n\n二、目前司法改革各項新興業務刻正陸續推動，也需要有充足的人力配置，如「憲法訴訟法」（原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而為因應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並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8年度預算員額為1萬3,752人，與總員額法所規定第三類人員1萬3,900人的最高限相比，只剩有184人的空間，將無法因應未來大量新增的司法業務，爰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適度提高為1萬5,000人。\n\n三、配合第一類、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的調整，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調整為4萬100人。\n\n四、現行總員額法為因應國政經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彈性規定有行政院在徵詢相關一級機關後，得將第三類人員之外各類人員最高限調高或調低，而為確保司法改革新興業務推動能夠有足夠人力及員額，爰修訂總員額法全部各類人員最高限都可加以調整，但同時明定第四類人員最高限不得調降。","修正":"第四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一千人。\n\n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七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n\n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n\n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n\n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51:01051:2010-01-12-制定:11","說明":"明定條文條文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0070200300/details"}